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及附表原件(复审时)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二份、电子版一份申请表的填写应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加盖企业红章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质监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电子版各一份无固定格式
工商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3
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工程师证件复印件、聘用合同、任命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所有工位检验人员都需具备,1套无固定格式
人社部门、教育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设备租赁合同(自行购买的除外)?[示范文本下载]
对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上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清单,1套无固定格式
具有资质的检验检定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
土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地理位置图、检测平面图(扩项时仅提供)?[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固定格式
产权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6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两份、电子版一份无固定格式
企业自行编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7
无兼职声明、社保材料?[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固定格式
企业自行提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8
典型性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提供
《申请书》6.1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3-->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单位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三、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
2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单位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三、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洪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3-->
75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
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
8、其他相关事项。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洪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3-->
9个工作日
一、审查内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审批程序是否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8、其他相关事项。
拟建议准予行政许可、拟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洪
9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制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相应的变更审批表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
1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制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相应的变更审批表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质监局窗口A区15、16。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法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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