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诉讼费包括哪些?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二)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二、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当代的社会,提起民事诉讼是需要向法院缴纳受理费用的,当然受理费用一般情况都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所以对原告来说并不需要太过于担心,受理费用的缴纳,只要自己的诉讼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就可以了。
-
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254人看过
-
民事案件诉讼费怎么收,诉讼费包括律师费吗
12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吗
146人看过
-
民事刑事非诉讼合同案件程序是什么,非诉讼案件包括哪些
308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包括哪些
96人看过
-
劳动人事诉讼案件案由都包括哪些
432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包括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6我国诉讼法事实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诉讼程序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相互质证等阶段,最终由法官和陪审团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通过事实认定过程,确定的事实将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和基础。
-
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都包括哪些案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11、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依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民事诉讼法中不公开审理案件包括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8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法院收取的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哪些案件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8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1、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
-
劳动人事诉讼案件案由都包括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1一、劳动争议1、、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金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二、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