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茅山、黄桥老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茅山、黄桥老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实施区域共同发展战略,加快茅山、黄桥老区(以下简称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抓紧编制老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改善乡村交通条件。到“十五”期末,力争老区50%的通村公路等级化。在制定相关交通建设资金扶持政策时,对老区给予倾斜。积极支持老区电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统筹规划老区能源、通信、广电网络建设,加大扶持力度。
(二)对老区河道疏竣、小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工程,在项目安排和经费补助上予以倾斜扶持。到“十五”期末,使老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积极支持老区农村改水,重点解决水源工程和供水管道铺设,让群众喝上安全、卫生水。
(三)继续实施老区草危房改造工程,省级按照“苏北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给予扶持,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老区的草危房改造任务。加强老区乡镇卫生院建设,添置必要设备,积极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综合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使老区农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对老区推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的县(市),省级优先安排扶持资金。积极支持老区社会福利事业设施建设,省级在安排资金时给予倾斜。
(四)省里在安排乡镇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贴息资金时,对老区给予重点支持。安排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对老区予以倾斜。老区乡镇和林场的迹地更新造林,经验收合格后,从征收的育林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二、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思路,积极推进老区农业综合开发,优化开发重点,培育主导产业,提高开发效益。对茅山老区的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在立项审批时,适当放宽连片面积的要求。
(六)2002年起,黄桥老区的国家立项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省级配套比例提高到70%;2003年起,适当提高茅山老区国家立项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省级配套比例。
(七)在保护老区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引导老区大力发展经济林果,种草养畜,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对这些项目,省里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扶持。
三、积极实施科教兴农,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八)对老区农业结构调整中必须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新项目,省里在农业三项更新工程项目及其他农业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对老区农业示范园区和名特优新产业基础建设,省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或给予贷款贴息。
(九)积极支持老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省级在安排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时,参照苏北地区的政策,对老区给予倾斜。老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可直接向农户或委托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租赁或转包;其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予以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水、水产养殖等生产用水,在年度计划以内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十)有重点地扶持老区交易额大、辐射能力强的特色农产品市场,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十一)省有关部门要引导和帮助老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对老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单位给予重点扶持。对这些产品的广告宣传收费,各级新闻媒体要适当给予优惠。
四、提高科技教育水平,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十二)对老区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优先予以立项。省级在安排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发展基金时,对老区适当倾斜。
(十三)加大老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把危房改造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省级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用于苏中地区的,要重点向老区倾斜。对老区上学困难的贫困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用。
(十四)将老区农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县、乡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老区基层干部和专业大户的科技素质和组织发展农村经济能力。支持老区职业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建设,更好地为老区培养、输送人才。
(十五)对涉及老区劳动力转移的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体检等服务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加强对老区劳动力转移的信息引导和职业指导服务,减免有关收费。
五、实行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十六)省里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扶贫资金时,对老区的经济薄弱地区予以适当安排。
(十七)在省政府确定的革命老区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免所得税;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专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十八)将老区列入省委扶贫办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安排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计划。在老区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国家助学贷款。
(十九)老区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建立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资金不足的,在符合贷款条件前提下,有关金融部门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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