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制度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5:55:18 102 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为公司股东,但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因为在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通过购买其股票,恶意提起代表诉讼,来要挟对手,扰乱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了防止出现此类滥诉的情况的发生,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对可以提起诉讼的股东的原告资格作出了必要的限制,这主要是从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两方面来规定。如日本和台湾采用固定期限限制方法,日本公司法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

对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范围的限定问题,既要防止滥诉的情况出现,又要考虑目前我国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尚不完备的实际情况,不宜将原告股东的范围设定过窄。对于持股时间问题,一般可认定作为原告的股东需要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直至提起诉讼时是股东;或者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取得股东资格,但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到起诉时,则在起诉之前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后的整个审理过程中,股东必须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因为享有股权是股东据以行使公司诉权的基础,而股权的享有又以持有股份为前提。若原告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股东的资格,则代表诉讼也就应相应终止。

对于股东的持股比例问题,不应依据股东持有股份比例的大小来确定是否有权起诉。因为对小股东的保护正是股东代表诉讼创立的动因,若规定起诉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将使部分受害小股东无法提起代表诉讼并进而使自己得到救济,与创立这一制度的本意相悖。鉴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刚刚建立,为了鼓励代表诉讼,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作出了限制。我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包括如下几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资格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限制,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0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资格
    股东代表诉讼
    提到股东代表诉讼,很多人比较陌生,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息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起诉公司能执行法人吗不可以,一般需要且只能执行
    2023-03-15
    207人看过
  • 股东资格限制是多少
    普通股东的资格有以下限制:1、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2、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一、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二、参与重大决策权。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2023-04-06
    486人看过
  • 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一点思考
    本文针对我国应当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问题,首先阐述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及与普通股东诉讼的区别;其次论述诉讼主体的确立。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诉前请求程序、诉讼费用之担保、诉讼的和解及撤诉、赔偿和既判力等问题上进一步论证。主题词:股东代表诉讼和解撤诉赔偿既判力在新旧两个世纪交汇之时,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了让人胆寒的严冬。郑*文事件、猴王事件余波未了,**科技、“银*厦内幕”等证券黑幕又浮出水面。大股东的姿意妄为对中小股东的伤害是有目共睹的。面对失衡的权力结构和大股东毫无忌惮的行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西方国家的立法发展过程来看,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是非必要的法律手段,赋予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直接诉权,有利于大小股东之间互相制衡,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①。长期以来我国未在立法中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在199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
    2023-06-12
    203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研究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作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统一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当公司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依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只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有可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十分合理,因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主要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提出的,其适用范围应当等同于公司本身作为诉讼主体时所适用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是作为公司的代表,其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代表诉讼的对象和范围加以限制,无疑就是对公司自身诉讼权利的间接限制。因此,只要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而公司却拒
    2023-06-25
    228人看过
  • 清算之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
    清算之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最近,由当事人咨询,说公司大股东侵犯公司权益,股东想根据公司法152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现在的情形是,公司已经被判解散,原来的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形式职权,在这种情形下,能否不经过公司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由股东直接向公司提起诉讼。按照现代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虽然是公司财产的出资者,但股东的出资行为一经完成,所出资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即为分离,当公司财产因他人不当行为受损时应当由公司自行主张赔偿,而不得由股东迳行请求,此是涉及公司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但现代公司的经营实际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当他人不当侵害公司财产时,公司可能并不愿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别是当侵权行为人本身就控制公司的情况下,由其代表公司来向其自身提起诉讼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作为一个例外,现代各国公司法均允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
    2023-06-14
    207人看过
  • 积极推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设
    股东代表诉讼作用何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负责人、关联交易人、股权控制人及其他人的行为致公司或社团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后,而可以行使诉讼权的公司董事会或社团管理层却怠于行使职权、不起诉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或社团成员为了公司或社团的利益,有权代表公司或社团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该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中,主要是针对于股东、公司董事会和责任人三者之间的游戏规则,在“游戏”的直接后果是获得的收益归公司,并使公司和全体股东受益或最大限度地减损。股东代表诉讼,相对应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它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社团或全体股东、全体社团成员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该股东或该社团成员的自身权益,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损害赔偿
    2023-06-12
    498人看过
  • 我国亟需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新华网上海8月31日电(记者冯源)股东有权利代表公司打官司,他们应当拥有保护公司及自身利益的权利。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一项课题研究报告呼吁,我国亟需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此报告还为此作了一些初步设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这一制度,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本应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从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民事权利。课题组建议,首先要明确既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又要防止滥诉现象的指导思想。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起诉的被告应当广泛,可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公司所在地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防止滥诉,就要确定起诉资格。具有起诉资格的股东,从侵害行为发生直到提起诉讼的这段时间内都应持有公司股票,但起诉资格没有最低持股比例或数额的限制。防止滥诉,
    2023-06-09
    109人看过
  • 期限限制如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有期限限制。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个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2023-07-06
    231人看过
  • 代表股东提诉讼是否受期限限制
    一、代表股东提诉讼是否受期限限制代表股东提起诉讼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算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的区别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的区别:1.权利义务行使承担方式不同。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企业股东是一个组织
    2023-06-13
    479人看过
  • 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对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少数股东可以完全无视其他大多数股东的意见,而一意孤行地提起的诉讼,诉讼一旦被提起,不仅是被告董事,公司的许多关系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国在引入股东代表诉讼时,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公司、董事以及原告股东等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正在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虽然也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应首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请求,[52]但是由于即使监事会在调查
    2023-07-22
    120人看过
  • 股东变更是否受法人代表限制?
    可以的。公司法人代表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股东可以提议对法人代表进行变更,然后由公司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在变更之前,必须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查询该公司是否正常经营,如有任何问题的需要先解决问题才能后续更变,查询结果是正常的那就再好不过了,那就可以直接下一步了。股东变更需要验资吗股东变更一般并不需要重新验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
    2023-07-06
    330人看过
  • 未出资的股东如何核定股东代表资格
    股东认购了出资额,但尚未实际出资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认定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未出资的股东如何退出未出资股东要退出要么自行退出,要么除名。一是自行退出,而是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来对股东进行除名,这也就是常见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因此未出资股东的退出机制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
    2023-07-27
    132人看过
  •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完善探讨
    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仍然处于制度宣示阶段,缺乏可操作性是其现在的根本弱点,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管辖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主要两类人员:一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类是高度概括的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前面已有所阐述,既可能包括公司的内部人员和关联人员,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清算人,也可能包括公司外部的他人。因此,我们可以对这两类人员进行再分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二是公司外部人员。针对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人员的不同,可对股东派生诉讼管辖作如下设计:(1)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提起的代表诉讼,均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建议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以董事、控制股东、
    2023-06-05
    129人看过
  • 我国迫切需要引入股东代表诉制度
    北京投资者朱某告ST同达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此项诉讼与另外三起相同的ST同达虚假信息纠纷合并审理。最新消息称,被告方基本同意与原告方庭外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管理层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只要法定代表人不愿起诉,上市公司就处于无法起诉控制者的瘫痪状态,这是我国迫切需要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一个现实原因。他说,在中国,多数股东支配管理层,管理层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而损害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推行某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改变这种状况的前景并不乐观。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引进,将至少能够给多数股东控制的管理层增加某种外部压力。据介绍,原告律师通常是代位诉讼真正的发动者。律师一旦发现足以构成代位诉讼的事实,往往会找到有资格充当原告的股东,争取他们的授权,成为诉讼代理人。方流芳称,我国司法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股东代位诉讼。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确认,控制公司的股东
    2023-06-05
    13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原告条件有什么,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2-09
      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原告条件有:具备股东资格。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01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
    • 什么叫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29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法律授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3
      所谓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就议决事项作出一定意思的权利。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一股一权原则”,即每一个股东就其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亦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享有表决权的数目以其所持股份数而非股东人数为计算标准。从各国公司法立法例来看,在规定一股一权原则的同时,大都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其主要表现是对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制度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3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不是指股东人数,而是指代表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