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符合条件的夫妇如何进行再生育审批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
同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符合条件且已怀孕的可以补办证件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此外,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但父母未办理或丢失、损毁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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