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为了保证将来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目的在于使被申请人能了解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便及时提出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是口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五日内将口述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申请人,或者口头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通知被告。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计算。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答辩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答复与反驳。答辩是本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仅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有利于仲裁庭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的答辩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仲裁答辩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仲裁文书。被申请人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可以表明自己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态度,并有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正因为提交答辩书对于被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被申请人应当给予仲裁答辩书以足够的重视。答辩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在程序方面主要是申请人无权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等。在实体方面重点是要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阐明自己的主张和根据,并可以提出反请求。一份完整、规范的仲裁答辩书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I)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由。简要写明对何人提出的何仲裁案件进行答辩。(3)答辩意见。该部分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明确答复,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写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一般先陈述事实,再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承认其请求,或反驳其请求,对仲裁请求的反驳,既可以从实体上,也可以从程序上进行反驳,重点是揭示对方法律行为的错误之处,对方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中的不是之处;提出相反的证据,说明自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以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予以法律保护。从程序上反驳主要是说明申请人不能提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等方面。(4)反请求。若申请人有反请求,要具体写明反请求的各项内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5)尾部。该部分应写明致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在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的姓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出其全称,并另行写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委托仲裁代理人,代理人也应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在附项栏中写明附件的份数及名称并按顺序号装订在答辩书正文之后。
需要说明的是,提交答辩书时被申请人在仲裁中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提交答辩书,也可以不提交答辩书。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实践中,被申请人不做答辩的现象比较普遍,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是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的必要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期间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次日起计算。辩论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限期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申请人,目的在于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时了解对方申请或答辩的内容,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真正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知己知彼,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为庭审做准备,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讲,这一工作有助于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便正确指挥庭审活动,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有利于整个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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