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违法清算,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一、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二、执法主体: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瑶海区分局、蜀山区分局、庐阳区分局、包河区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站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城隍庙分局、鼓楼分局、坝上街分局、公平交易局、直属局受市局委托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三、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四、执法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五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七条: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八条: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九条: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执法流程: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件核审。
4、告知。
5、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
(二)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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