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向原来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是:
1.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3.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4.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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