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我省召开全省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工作会议,对将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介绍,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将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通知》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作出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闫新生介绍,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省现有规定执行。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经出台办法的市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还未出台办法的要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制定本地的办法。按照《条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我省《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闫新生表示,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将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注意工伤保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截止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比2003年底的150万人增加了440多万人,增长了近4倍,其中通过实施两期“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
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比2003年的0.5亿元增长了20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比2003年底的0.8亿元增长了23倍多。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
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12月29日,我省召开全省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工作会议,对将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介绍,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将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通知》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作出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闫新生介绍,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省现有规定执行。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经出台办法的市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还未出台办法的要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制定本地的办法。按照《条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我省《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闫新生表示,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将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注意工伤保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截止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比2003年底的150万人增加了440多万人,增长了近4倍,其中通过实施两期“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
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比2003年的0.5亿元增长了20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比2003年底的0.8亿元增长了23倍多。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
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12月29日,我省召开全省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工作会议,对将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介绍,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将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通知》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作出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闫新生介绍,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省现有规定执行。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经出台办法的市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还未出台办法的要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制定本地的办法。按照《条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我省《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闫新生表示,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将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注意工伤保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截止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比2003年底的150万人增加了440多万人,增长了近4倍,其中通过实施两期“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
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比2003年的0.5亿元增长了20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比2003年底的0.8亿元增长了23倍多。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
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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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20年实施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2现在由我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1、《》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费、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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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08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