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我省召开全省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工作会议,对将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介绍,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将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通知》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作出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闫新生介绍,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省现有规定执行。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经出台办法的市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还未出台办法的要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制定本地的办法。按照《条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我省《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闫新生表示,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将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注意工伤保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截止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比2003年底的150万人增加了440多万人,增长了近4倍,其中通过实施两期“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
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比2003年的0.5亿元增长了20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比2003年底的0.8亿元增长了23倍多。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
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12月29日,我省召开全省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工作会议,对将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介绍,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将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通知》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作出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闫新生介绍,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省现有规定执行。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经出台办法的市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还未出台办法的要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制定本地的办法。按照《条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我省《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闫新生表示,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将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注意工伤保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截止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比2003年底的150万人增加了440多万人,增长了近4倍,其中通过实施两期“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
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比2003年的0.5亿元增长了20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比2003年底的0.8亿元增长了23倍多。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
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12月29日,我省召开全省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工作会议,对将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介绍,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将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通知》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作出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闫新生介绍,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省现有规定执行。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经出台办法的市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还未出台办法的要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制定本地的办法。按照《条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我省《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闫新生表示,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将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注意工伤保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截止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比2003年底的150万人增加了440多万人,增长了近4倍,其中通过实施两期“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
到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比2003年的0.5亿元增长了20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比2003年底的0.8亿元增长了23倍多。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
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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