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注意:本题设置不严谨,没有考虑到宣判之日与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间隔。法院是在2月1日宣判的,并没有说明此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因此,当然地将判决之日2月1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是不严谨的。)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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