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2 00:19:41 383 人看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若存在该条款所列举的各项违法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一百八十天持续单方面持有公司或所有股东合计持有的1%以上股份,皆可按照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或者在无监事会架构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提出申诉;

而在此时监事若也涉嫌违反了上述条款中的行为规范,则前述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在无董事会架构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发起诉讼。

然而,若监事会、无监事会结构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是董事会以及执行董事接到前面提到的股东以书面形式的申诉后,未能采取相应的行动且超过30天仍未启动申诉程序;

或者在情况紧急且如果不马上进行申诉可能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害之时,特别是对于前文提到的股东来说,他们有权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及其自身名义自主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公司遭受外部侵权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发生时,上述股东均有权利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行使其诉讼权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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