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与拆迁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2 03:20:05 364 人看过

该短文主要介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守决策的民主性、程序的正当性以及结果的公开性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项关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条例旨在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程序,维护社会稳定。

在条例中,对于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条例也强调了房屋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房屋征收程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实施也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程序,维护社会稳定。该条例对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强调房屋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房屋征收程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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