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工作目标
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用一年半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
(一)已有拖欠工程款分三年偿还,按年度和工程分类制定工作目标;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在2005年年底前解决。
(二)2004年6月底前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底前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四)当前要按照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认真组织开展全面调查,于2004年5月20日前摸清全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底数;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按照三年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目标要求制定还款计划,于2004年6月20日前完成还款计划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省有关部门协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省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在原有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的基础上,增加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通信局、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省法院。协调机构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动员(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14日)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国办发[2003]94号、赣府厅发[2003]50号、赣府厅发[2004]2号和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精神,对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二)开展调查摸底(2004年4月15日至2004年5月20日)
各设区市政府按照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将摸清的本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于2004年5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三)制定还款计划(2004年5月21日至2004年6月20日)
各级政府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双方意见和计划安排认可后,由设区市政府将还款计划汇总后,于2004年6月2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
(四)监督按期还款(2004年6月2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欠款单位按还款计划偿还欠款。
(五)总结检查验收(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2月10日)
各设区市政府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总结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分工
各设区市政府对当地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负总责。省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指导。
(一)省建设厅负责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的汇总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查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调查摸底、制定还款计划工作。
(二)省发改委负责督查指导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调查摸底、制定还款计划工作。
(三)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局、省机场集团公司、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其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的调查制定还款计划和清欠工作。同时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专业项目的调查制定还款计划和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省劳动保障厅督促各地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在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定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还款计划,确保2005年6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五)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从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六)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督促协调各金融机构,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严格控制放贷额度,尤其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贷款、授信额度或不提供贷款、授信。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制定还款计划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清欠措施,严格监督欠款单位按期偿还欠款。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摸底制定还款计划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现象发生,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落实专人负责,抓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摸底及制定、落实还款计划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协调。各设区市政府请于2004年4月16日前将负责清欠工作的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联系电话:0791-6225759,6230061(传真)。
(三)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单位、企业如实填写拖欠情况。发现有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的要严肃处理。要强化舆论监督,对工作不力、行动缓慢的地区、单位和企业要公开曝光。
(四)各级政府对政府投资的工程,要带头制定还款计划,在2005年年底前偿清欠款,其他拖欠的项目要监督有关单位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拖欠的工程款三年内偿还。同时,要注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用以指导其他地方的清欠工作,确保完成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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