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方应该具备哪些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20 20:36:09 190 人看过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方应该具备哪些资格

债权转让通知的对象即接受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通常而言应当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继承人、代理人,为清晰起见,对于接受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的范围仍应根据债务的不同类型和债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判断和处理。

其一,对不可分债务之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全部不可分债务人。

其二,对连带债务之债权的转让,应区分对全体连带债务人债权的转让和仅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债权的转让,分别通知全体连带债务人或者仅通知债权被转让的部分连带债务人。虽然债权人可以将连带债务视为同一债务,但是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债权人可以对全体连带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转让也可以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转让,在对全部连带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转让时,应当向全体连带债务人发出通知,才能对全体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受领通知的部分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其三,对一般保证债务之债权的转让,向主债务人作出通知即可。因为保证债务的附从性,债权转让通知在向主债务人作出通知后也可对保证人发生效力;相反,如果仅向保证人发出通知,那么无论对于主债务人还是保证人都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通知书怎么写

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内容:首先需要写上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其次,写上转让的债权的具体信息,即该债权是金钱之债还是货物抵押之债等,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法律允许的;还应写上转让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最后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并写上日期。

三、债权转让通知有哪些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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