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4:50:11 312 人看过

一、辽宁省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二、信息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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