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构成不当得利: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3.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债权,属于准法律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都会产生返还请求权。如下两种情况:
1、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债务,被认为是自然债务的一种。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自然债务属于不完全债权,一般在请求力或者执行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履行道德义务所产生的债被认为欠缺请求效力,如侄女抚养叔父之债。
2、给付未到期债务
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未到期。债务人在债务未到期时,主动给付债务,使债权债务消灭。在债务消灭后,债务人主张归还了未到期债务,请求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原始本金和因提前给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就本金部分,不论债务人是否提前归还债务,本金部分始终要归还给债权人,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不存在获利,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关于利息部分,表面上看债务人遭受了损失,债权人获得一定利息利益,但该给付非无法律上原因,系债务人自愿行为。从另一方面说,因债务提前给付,债权人并非都能得到利息利益,也有给债权人带来提前保管、保存债权的负担,故此种情形,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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