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青政办发[2004]6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防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据统计,2001至2003年我市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尘肺共计195例。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件11起,中毒116人,死亡10人;慢性苯中毒32例,死亡3例;尘肺病47例,死亡5例。另外,还发生了少见的正己烷和三氯乙烯中毒。这些职业病的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已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健康,推进“平安青岛”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部门牵头,劳动保障、安监、经贸、外经贸、工商、环保、税务、公安、工会、妇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和部署工作措施。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含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做好职业病监测和检测工作,做好职业病人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经贸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外经贸部门负责“三资”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立项前要主动与卫生、环保等部门进行沟通,防止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外资企业引入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做好放射源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妇联等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加强“三建二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严把审批关,对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不予立项和审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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