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4:01:45 423 人看过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冒名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票相关文章
  •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一)、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其他常见结果犯既遂未遂界限:1、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例如:张某抢劫出租摩托车案;以锤击打摩托车主,车主逃,张某骑车发动,未能发动,被抓。起诉未遂;法院判既遂。再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抢劫罪既遂。2、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
    2023-06-11
    500人看过
  • 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2005年6月9日深夜,刘某窜到某工厂仓库,将一件价值5000元的机器扛走并扔出仓库的围墙外,当其返回仓库欲再扛走另一件时,被巡逻的保卫人员发现,保卫人员在刘某的指认下找到已扔出仓库围墙外的机器。本案中对被告人刘某已构成盗窃罪没有疑义,但对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被盗物,又因为盗窃罪属结果犯,故被告人刘某属于未完成犯罪,构成盗窃未遂;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刘某将被盗物从仓库中扛走并扔出仓库的围墙外,这时其已能实际控制被盗物,同时亦造成财产所有人对之失去了控制,属已完成犯罪,构成盗窃既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而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则是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齐备某一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盗窃罪而言,我国刑
    2023-05-05
    416人看过
  • 警方监控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怎么区分
    某首饰商场近日多次被盗,警方遂加强店内监控。某日午后,警方发现店内有一顾客(申某)鬼鬼祟祟,形迹可疑,于是布置多名警员对其密切监视。待申某成功偷得一枚价值2万元的钻戒后,附近布线的警员才一拥而上,抓了申某一个现行。后被盗钻戒当场交还给了商场。【评析】对于本案,申某应就偷得价值2万元(数额巨大)财物的事实成立盗窃罪并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申某所犯的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第一种意见认为,申某应成立盗窃罪既遂,适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这一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因为申某是在其已成功窃取他人财物(即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才被警方抓获的。事后赃物虽然被退还给了失主,但也无法改变申某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的事实;第二种意见认为,申某应成立盗窃罪未遂,在适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形的法定刑基础上,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本案并未产
    2023-06-03
    422人看过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形态之认定——陈某被诉盗窃罪一案
    一、案情举要1、2008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安源区后埠街前村巷X栋X室窗外,用木棍将被害人邓某、钟某置于桌凳上的一个女式挎包和一条牛仔裤(内有人民币1800元)勾出窗外,被告人陈某从挎包中找到房屋钥匙后,以为牛仔裤中无钱便将挎包和牛仔裤丢弃在墙角,用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到被害人卧室,将被害人放在电视柜上的1台中天牌ZT8960手机、1台天时达T-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两台手机共计价值1514元。2、2008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伙同“水-华”(姓名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来到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包家冲居委会门口,看见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未上锁,“水-华”便将一小刀拿给陈-林后离开现场。陈-林趁无人之机,用小刀将该摩托车点火线割断后发动未果,便推车走了几十米,即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1.6元。3、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林因犯盗窃罪,先后
    2023-05-05
    119人看过
  •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作者:韦艳艳发布时间:2014-01-2315:36:47[案情]2012年11月2日晚,韦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林某的住宅实施盗窃,将林某的皮箱(内有一台相机及重要物品价值约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而此时,偶尔经过此处的班某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一刻钟后,当韦某来到外墙时,发现皮箱已无了踪影。遂即逃离,但一名巡逻的警察见其形迹可疑且神色慌张被该警察盘问,韦某承认其盗窃行为。[分歧]本案中,对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形态存在争议,即本案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因为韦某虽然已经将所盗的财物搬出了墙外,且被盗财物虽然真正脱离被害人的有效控制,但被盗财物已被人侵占,致使其盗窃目的未能实现。故韦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韦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韦某以盗窃为目的,将被盗财
    2023-05-31
    93人看过
  • 抢夺罪既遂与抢夺罪未遂有何区别?
    案情回放:被告人刘某在市区道路上抢夺行人的钱包和手机,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行人、民警抓获。经鉴定,其抢夺的财物价值共计41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上诉。经辩护,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实施抢夺行为后,被害人即大声呼救并追赶,行人、民警闻讯相继加入,将其人赃俱获,故可认为财物仍处于被害人及抓捕者的目击控制范围而未失控,应认定刘某系抢夺未遂。据此,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二审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刘某抢夺财物后逃离现场,财物一直处于刘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完全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故属于抢夺罪既遂;若因事后追捕、人赃俱获而否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无疑是要求被害人只有放弃追捕行为才能认定
    2023-06-11
    8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票
    词条

    股票是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买卖。... 更多>

    #股票
    相关咨询
    • 盗窃未遂犯罪与盗窃既遂犯罪区别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5
      1、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3、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
    • 盗窃未遂属于盗窃吗?与盗窃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1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16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
    • 盗窃罪怎么认定, 盗窃未遂怎么处罚, 盗窃罪既遂与盗窃既遂如何区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为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6
      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得逞,则属于既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