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22:09 36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经2002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是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必须是证照齐全,并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旅游定点车辆。禁止未经批准从事旅游营运的车辆以一日游名义招徕乘客。

第七条一日游车辆驾驶人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许可胸卡,并应当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一日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九条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条旅行社应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不能保证旅游者的观光、游览时间的,应当要求旅行社进行调整。旅行社必须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与团队旅游者或有签订合同意向的散客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散客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旅行社应向其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根据旅游者意愿为其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线路内容;

(二)实行明码标价;

(三)使用合法、有效、统一的票据;

(四)公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减少参观景点;

(二)途中售票载运乘客或以经营一日游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带领或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五)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等候旅游者或强行拉客。

第十六条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商店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应在设立后七日内将设置地点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八条一日游售票点应公开与一日游活动相关的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旅游定点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八)、(九)项规定,在对其进行业务年检时,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工商部门也不予年检。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和一日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并可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配合其他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书面合同相关文章
  • 日照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如何办理
    一、日照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如何办理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二、日照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2、《国务院关于取消
    2023-05-14
    344人看过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搬迁管理第三章搬迁安置第四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进程,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投资[2004]1287号)和《河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04]16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煤沉陷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4]1287号)文件批复的采煤沉陷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搬迁安置是指为改善沉陷区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采取救助的方式,对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城镇住宅受损程
    2023-04-22
    138人看过
  • 日照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在哪办理
    一、日照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在哪办理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B08窗口二、日照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
    2023-05-18
    170人看过
  • 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1年1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焦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本市工伤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相对独立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是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
    2023-05-03
    377人看过
  •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合营企业。第三条新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营业执照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副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核准登记通知书;(四)经授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条合营企业如遇有迁移、转产、更改企业名称、延长合营期限、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时,应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持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023-06-06
    159人看过
  • 营口市住房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营政办发[1995]103号第一条为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辽宁省住房债券发行和认购试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债券由营口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住房债券的出售和兑付工作按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第三条住房债券分已住公房债券和新分配住房债券两种。已住公房债券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公房居住权的住户应购买的住房债券。新配住房债券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凡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的住房、腾空的旧房,不实行新房新租的住户以及动迁户和调换住房扩大面积部分应购买的住房债券。第四条住房债券认购额度的核定及认购办法(一)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公有住房居住权的住户,需一次性认购每建筑平方
    2023-06-05
    40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书面合同
    相关咨询
    • 建筑市场活动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有哪些行为的,会受到旅游行政处罚呀?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0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 焦作非法经营罪判多久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24
      1、非法经营罪的判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 焦作非法经营罪如何判刑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5
      1、非法经营罪的判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 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对象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01
      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对象通常为收益性物业,主要包括写字楼、零售商业物业、出租型别墅或公寓、工业物业、酒店和休闲娱乐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