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财产损失民事投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41:08 115 人看过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二:温州X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文津大道,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电话:

被告1:X,男,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广东省富顺县

被告2: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北法定代表人:

被告3: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4:中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九路12号**栋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被告1,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鉴定费2800元;

2、被告四在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四名被告被判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号驾驶原告二号的浙c13xxx重型半挂车行驶在惠东至广州的广汇高速公路上;被告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d1233的重型半挂车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广汇高速公路,被告和原告驾驶的车辆从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因被告驾驶操作不当,广东ad1xxx车辆与浙江c1xxx重型半挂车相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意外。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优思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优思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华南地区唯一一家有资质维修此类车辆的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原告委托广州**物价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车辆解体检查后,车辆总损失价为58525元(见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核实,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雇用的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第二被告指派的运输任务。事故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车归被告3所有,但一直由被告2使用。因此,被告2直接向被告4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目前,原告车辆已修好,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总损失为58938元。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理费和折价赔偿费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要求被告2和被告3赔偿实际损失,但索赔失败。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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