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二:温州X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文津大道,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电话:
被告1:X,男,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广东省富顺县
被告2: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北法定代表人:
被告3: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4:中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九路12号**栋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被告1,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鉴定费2800元;
2、被告四在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四名被告被判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号驾驶原告二号的浙c13xxx重型半挂车行驶在惠东至广州的广汇高速公路上;被告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d1233的重型半挂车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广汇高速公路,被告和原告驾驶的车辆从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因被告驾驶操作不当,广东ad1xxx车辆与浙江c1xxx重型半挂车相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意外。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优思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优思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华南地区唯一一家有资质维修此类车辆的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原告委托广州**物价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车辆解体检查后,车辆总损失价为58525元(见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核实,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雇用的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第二被告指派的运输任务。事故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车归被告3所有,但一直由被告2使用。因此,被告2直接向被告4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目前,原告车辆已修好,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总损失为58938元。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理费和折价赔偿费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要求被告2和被告3赔偿实际损失,但索赔失败。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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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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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停运了,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1车辆营运损失,双方就申请鉴定达成一致后可在交警队填写申请表格,到交警队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在向法院起诉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受损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以出租车为例,一般司机每月须支付费用包括公司月租金、车辆保险费、车辆按月折旧费、维修费等。出租车一般每月车辆保险费按月分摊1000元,车辆折旧分摊2000元(指司机交纳首期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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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损失的民事诉讼山西在线咨询 2024-11-13一、起诉 1. 将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并进行立案审查。 2.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一旦交费成功,法院将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 法院在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当事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进行答辩。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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