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4:17:17 45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适用人事政策法规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有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案件受理、调解、仲裁员的确定和仲裁组庭、仲裁文书的传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的聘请、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专职或兼职仲裁员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仲裁委员会发给仲裁员资格证书,聘用上岗,工作不称职的由原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三章管辖和受案范围

??第十条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工作在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1: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规定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1、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概念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并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与服务方式。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各项代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人”)。对单位的劳动保障事务可以实行全员或者部分代理,对个人劳动保
    2023-04-28
    127人看过
  • 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为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省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人。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二)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领导人员、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
    2023-06-10
    10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职业行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员廉洁执法,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职业行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员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三、仲裁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也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并从中收取钱物。四、仲裁员
    2023-04-22
    72人看过
  • 江苏镇江“三怪”商标争议裁定
    香醋摆不坏,肴肉不当菜,面锅里面煮锅盖,镇江三怪的名头可谓响当当。然而曾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三怪商标,多年来却一直没能形成应有的品牌价值,反倒给它的持有人带来一些麻烦和遗憾。前不久,一场围绕三怪商标的争议,以权威部门的裁定平息。尽管商标保住了,但持有人依然很苦恼――三怪商标何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呢?这是一场我们全不知情的争议提起此次商标争议,三怪商标持有人王XX和共同持有人陈XX都有些后怕。不久前,他们收到了一份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来的《关于第3080336号三怪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他们这才知道,早在2006年初,自己就成了被告。我市一家醋业公司向工商总局商标委提出申请,要注销他们所持有的三怪商标。此后,工商总局商标委曾寄过《答辩通知》和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但因《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等原因,王XX他们错过了答辩的机会。所幸经过历时3年多的调查审理,工商总局商标
    2023-04-23
    20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例介绍
    一、案情概要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聘期考核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并为申请人办理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裁决要旨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应适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案例点评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
    2023-04-13
    254人看过
  •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精神,制定江苏省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依照《律师法》在江苏境内设立一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关联法规: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分为诚信及诚信☆、诚信☆☆、诚信☆☆☆、诚信☆☆☆☆、诚信☆☆☆☆☆律师事务所等六个等级,最高等级为诚信☆☆☆☆☆。第四条诚信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照《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管理规定和律师事务所章程,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律师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规范有序;(二)律师事务所和其执业律师没有严重损坏律师形象、败坏律师声誉的行为;
    2023-04-24
    485人看过
  • 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皖仲裁[2003]1号各市、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府同意,对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任海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张良庆省政府副秘书长张耀文省人事厅厅长成员:陈贤忠省教育厅厅长唐承沛省科技厅厅长张勇省人事厅副厅长陈晓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程利民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2023-04-22
    46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3号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切实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保障农民工进城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样,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十分重要。2005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50762件,涉及劳动者72877人。其中23350件为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受案总数46%;涉及农民工39353人,占申诉劳动者的54%。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认真地处理好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二、依法受理和处理好
    2023-06-09
    452人看过
  •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呼政发43号《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呼和浩特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只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案件;(二)不属本人事争议仲
    2023-06-06
    411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颁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机关组织征收。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财政一半外,其余一半的分配:省为百分之三十,县(市、郊区)乡(镇)为百分之七十。县乡分成比例由县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成的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耕地的垦复、改良及农田建设。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报解、结算、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本省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2023-06-07
    229人看过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财综[2006]13号江西省人事厅:你厅《关于申请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和聘用合同鉴证收费立项的函》(赣人函[2005]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依照法律规定,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必须交纳仲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我省也已开展了这项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意你厅对人事争议仲裁收取立案费和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核定。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特此复函。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2023-06-06
    242人看过
  •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情况;(三)具体行政行为
    2023-04-24
    480人看过
  • 从一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看人事争议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男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干部被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李某1987年任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商店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经济纠纷,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1989年李某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徐某同意,去北京经商偿还单位损失。1990年2月17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决定给李某党内除名,行政开除干部队伍,但行政部门未履行开除手续,也未通知本人。李某本人不知此事,仍然为公司工作,并于1990年12月25日给公司偿还欠款11.1万元。1991年-1996年李某因病治疗未与公司保持联系,1996年6月李某病愈后要求回公司复工复职,公司不同意。李某开始上访,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作出了《关于李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李某属于自动离职。李某不服继续上访,公司于2000年6月、2002年10月,分别做出了《关于李某上访处理决定》和《关于李某上访案件的复查
    2023-08-17
    87人看过
  • 墨江建成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为快速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墨江县人社局建成了普洱市县(区)级首个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标志着墨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了一步。新建成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包括庭审大厅、仲裁员办公室两个独立功能间,其中庭审大厅内设仲裁员席、书记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和旁听席。大厅内安装有两个高清监控摄像头,仲裁桌和仲裁员座椅均按法院审判庭法官桌椅的标准规格制作,书记员席也按法院审判庭相应规格单桌单坐设置,并配备书记员专用电脑,仲裁员席背景墙上方悬挂仲裁标志。庭审时,该大厅可同时容纳30人参与旁听。截至目前,墨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件,仲裁6件,裁决金额6.12万元。
    2023-06-06
    42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人事争议仲裁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吗,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
    •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员条件,并参加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XX组织的仲裁员培训,考试合格,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可以申领仲裁员证。
    • 北京市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
    • 江苏省仲裁文书向谁申请执行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2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以上是 江苏省仲裁文书向谁申请执行的回答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