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1.对收养人的要求: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2.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3.对送养人的要求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
二、民法典中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中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收养关系登记可以补办吗
可以。补办收养证手续如下: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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