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采集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制作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集血液的单位;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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