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的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0:44:08 191 人看过

股东合作需要注意出资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出资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明确出资、决策、分红、违约责任和公司未成立相关责任等;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应明确规定决策、分红、吸收资本和责任承担等。避免股东之间因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股东合作需要注意两个方面,分别是公司成立之前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成立之前,出资人协议要明确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特别是出资、决策、分红、违约责任、公司未成立相关责任等。公司成立后,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决策、分红、吸收资本、责任承担等,防止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造成的股东之间纠纷。

隐名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对于隐名股东的协议是否合法,它是存在着明确的规定的,通常情况下他们所签订的这样一种协议书,只要说是当事人合法意思的表示都是会予以承认,但是有一些人员他们由于是公务员的身份,所以在实际投资人这个方面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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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1日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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