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郭女士在去年9月份购买了2部三星牌手机,后来才得知手机是“水货”。于是赵先生和郭女士将卖给他们手机的李老板告上法庭,丰台法院近期审理了此案。
赵先生和郭女士起诉称,2005年9月17日,我们在被告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分别购买了三星牌E538手机、E738手机。在购买该机不久后发现该手机存在信号弱等问题,随即我们将该手机送至三星手机的指定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但被该机构告知该手机为“非三星原装正品”而不予维修;且该型号手机也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过销售。我们这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手机是不符合国家规定销售条件的所谓“水货手机”。此后,我们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对该手机进行退货,但被告却一直不予理睬。我们认为被告作为销售通讯器材的经营者,理应熟知遵守国家有关通讯器材的销售管理规定,销售符合国家规定和质量要求的通讯器材。被告向我们销售“水货手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故起诉分别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3500元、3300元并进行双倍返还。
作为本案的被告李老板却一口否认该手机是其出售给二原告的,但面对销售票据上有其经营部的盖章他表示了认可。李老板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二原告手机货款。
丰台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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