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8-07-22生效日期:2008-07-22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印发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7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创造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我市软件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软件园区是指在科研力量较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镇区和产业基地,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为目标,以孵化、培育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中山市软件园区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产业布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进园入区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61号)的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软件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山市软件园区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市科技局协助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做好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山市信息产业协会协助管理软件园区相关事务。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软件园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实施软件园区的服务体系;
(三)负责入园企业审查工作;
(四)负责软件园区的基本建设、项目选择和外部协调;
(五)负责软件园区内软件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
(六)负责编制软件园区年度补贴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申请认定中山市软件园区的条件及程序:
(一)园区建设和发展思路清晰,规划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二)园区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三)园区内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园区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并按市场经济的机制运行;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园区产品结构中占有相当比例,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条件。符合前款条件的软件产业园区均可由所在镇区先提出意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局审查后,提出设立方案报市政府审批认定为中山市软件园区。
第八条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软件企业或机构,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可进入中山市软件园区:
(一)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且软件收入(含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二)有属于国家、省或市鼓励发展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软件项目、优秀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企业或机构;
(三)行业特性明显,且经营情况良好的信息技术和软件培训教育、风险投资等公共服务企业或机构。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入园条件的软件企业或机构,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协会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软件园区入园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地税);
(三)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
(四)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产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项目研制开发和市场前景分析报告;
(六)企业或科研机构进入园区的运作计划和目标(计划书)。
尚未领取前款(二)项规定证明文件的新办软件企业,可免交有关材料,待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签订入园协议后再申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企业申请入园的审批程序:
(一)市信息产业协会核实申请入园企业或机构提交的资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推荐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入园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与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签定入园协议。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软件园区有关管理规定,按照有关会计法规要求,按时向中山市信息产业协会提交有关报表。
第十二条对中山市软件园区实行定期检查和评审制度。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软件园区专家组,市科技局及市信息产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参加。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市有关政策,定期对软件园区进行指导、考评或检查,并将考评或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对优秀的软件园区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软件园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中山市软件园区资格。
第十三条对入园企业实行考评制度,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信息产业协会对入园满一年以上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年度考评,考评标准如下:
(一)年度总收入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软件收入(含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且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
(二)软件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
(三)研发经费占当年企业或机构总收入的6%以上。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
(五)入园企业或机构在中山市的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指实际纳税入库的额度)。
第十四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机构暂停其享受下一年度园区优惠政策。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机构取消其入园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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