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失
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二、医疗事故
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不良后果者。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第三条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其结果是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者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或者是以医疗责任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及以医疗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因为有些事故中很难确定是技术原因还是责任原因,有时两者兼有,但有主次之分。
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解释,医疗过错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即不良后果达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事故;不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虽有医疗过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称为一般差错;一是因医疗过错造成病人损伤、痛苦、病程延长以及费用增加等,但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度的,称为严重差错。
三、医疗差错
在诊疗、所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办事,发生了一般性错误,影响了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对病人未导致不良后果,或经及时纠正未酿成事故。医疗差错的后果虽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轻于医疗事故,但也必须引起重视。
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通过鉴定应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严加区分。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并不多,不到纠纷总数的1%;只有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致使病员伤残或造成死亡,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然而,这两类事故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即责任事故中往往有技术过错因素;技术事故中往往有主观过错因素。在临床上,一般将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以及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的情况,称为医疗意外。在医疗意外中,医院和医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也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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