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是因谁而存在?是为经营者,还是为社会公众?从注册会计师诞生的那一天起,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其审计的目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服务对象、所肩负的使命却没有根本变化,他们仍是为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的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超然的姿态,在会计报告使用者看来,他们应该是最可信赖的第三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他们都是独立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如果丧失了独立性,就没有了生命力,就没有了公信力,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仅仅要求注册会计师个人保持了形式上、实质上的独立就够吗?注册会计师所供职的事务所从接受委托人的审计委托并依赖客户的审计收费维持生存起,该事务所就已经丧失了独立性,至少在实质上已经丧失了独立性。从表面上看,好像收取费用是因为提供了审计劳动,符合“对价”观念,但因审计师所担负的特有使命,这种直接收费难免有伤审计师的独立性,在公众看来仍有经济妥协的可能性。现实生活中所披露的审计失败、财务丑闻来看,事务所因此“栽跟斗”的案例足以说明要改革现有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独立性是民间审计的灵魂,是审计职业的标志。许多审计案例表明,丧失独立性是造成审计师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
那么应该由谁来聘请审计师对会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并支付费用呢?
笔者认为,应由证监会或证交所设立专门机构来统一收取和管理各公司的审计费是比较合理的。上市公司应按会计报表年末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年度审计费或称信息披露费上缴证交所或证监会设立的专门机构;非上市公司缴至地级市财政监管部门或省注协设立的专门机构,由这些专门机构负责审计费用的收支。
按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审计费有其合理的原因:报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与债权人,委托人的资产构成主要由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两部分构成。投资人关心投资的效益,债权人关心资金的安全,他们都不直接经营自己投出的资金,对投出资产的现实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的流动性的研判主要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他们都应为获取信息支付代价,即支付“雇用”审计人员的费用。从理论上来说,他们才是审计业务的真正委托人,也是真正付费人。审计费用的计提基础由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的资产总额才是合理的,不能单独依据负债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甚至营业收入、净利润来计提。
通过变革审计收费体制,使被审计对象失去利用利益威胁审计师的客观条件,有助于提高审计师实质上的独立,也更加有利于审计意见的表达。
另外,要改变由被审计单位选择审计单位方式,打破审计市场现有的垄断局面。现有的审计市场是由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客户,事务所的规模与客户规模明显存在对应关系,中小事务所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市场的无序竞争又导致整体执业质量下降、审计风险增加,这给不诚实的经理人阶层有机可乘。通过建立有审计上市公司资格的事务所数据库,由计算机系统随机产生审计单位并组成相应的审计人员名单,这样一方面可以打破现有的垄断局面,使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变为以质量取胜而不是以变相压价以拉拢客户取胜,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审计对象利用经济手段来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公众对审计师独立性的信任度,使审计师做到形式上的独立。
公司接受审计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是一种可以自愿的双向选择。这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既然公司接受审计是一种法定义务,那么是否必要由公司选择事务所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才是唯一的选择呢?答案是否定的。
签订业务委托书对审计与被审计的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既可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范围,又便于一旦出现诉讼,可作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一个有力证据,但这种选择权并不是完全自主的,应当由专门的机构遴选出合乎要求的受托人,再由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书。这样既可以杜绝公司管理当局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以审计付费要挟审计师,也可以避免审计师所服务的组织因直接收取审计费而丧失形式上、实质上的独立性,保证了审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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