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犯罪的需求因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08:02:42 301 人看过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爱好、价值观、自我意识等)的影响。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它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需要是有机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类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人的各种活动——学习劳动、发明创造,乃至犯罪活动,都是在需要的推动下产生的。强烈而畸变的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这种需要在适当的时空条件下(犯罪机遇)就很容易形成反社会的行为动机,导致犯罪。

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Thehierarchyofneedstheory)1。他将个人的需求分为生理的需求、安定或安全的需求、社交和爱情的需求、自尊与受人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警察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双重身份的拥有者,对其需求的分析同样适用于马斯洛的这个理论,笔者透过这个层次分类来分析我国警察目前的需求状况及其对警察犯罪的影响。

(一)生活的需求

生活的需求是指有机体生存、繁衍,维持正常生活必需的需求,它包括各种基本的物质生活的需求和一定的精神需求。这些需求在所有需求中占绝对的优势并处于基础的地位,是人类一切活动产生的根本。当下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由此产生的不稳定带来制度上的缺失,反映在警察群体中的就是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警察超负荷的工作付出得不到对等的回报,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差,工资福利待遇低等。加之现在公安队伍的普遍年轻化,许多警察的生活正处在构建中,面临着更多生活方面的需求,例如住房、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他们期望的收入与实际收入有很大的差距,这为警察利用职权谋私利埋下隐患。

(二)安全的需求

安全的需求是指人对无威胁、能预测、有秩序的生活环境的欲求,经常包括人身安全、经济的安全以及有秩序、可预知的环境,例如工作和职业的稳定。警察的工作是相对稳定和固定的,但是最大的威胁就是人身的安全问题,这是困扰警察,使之产生职业恐惧心理的重要因素。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险、牺牲最大的职业。据统计,从1981年-1990年十年间,全国有1434名警察牺牲,28000人伤残;从1991年-2000年十年间,全国公安机关有3016位警察牺牲,52749名警察负伤,这个数字近年来还在不断增加。同伴的伤亡以及自身潜在的伤亡威胁,使得警察在精神上时刻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这种压力地不断积聚,随时都可能使警察的心理产生异化,促使警察通过非正常渠道和途径来释放压力。

(三)归属和爱的需求

这是指被人接纳、爱护、关注、鼓励及支持等需求。警察和一般人一样都需要朋友、爱人和孩子的理解支持,渴望在团体中与同事有深厚的关系,如果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强烈地感到孤独的痛苦。据调查,绝大多数警察经常被家人抱怨为不称职的丈夫、妻子,或不称职的父亲、母亲等,家庭不和睦、夫妻关系紧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是警察不爱自己的家庭,而是因为工作的突发性、无序性、全天候性使之与家庭的生活步调严重不协调,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家庭。这种情况下,家人和朋友的不理解使警察归属和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更加剧了警察的心理压力,严重者会导致自杀或杀人。

(四)尊重的需求

尊重的需求是指获得并维护个人自尊心的一切需求,比如希望有实力、能胜任、有信心,要求独立和自由,渴望赏识、重视和高度评价等。警察是人民的卫士,为社会积极工作,经常流血牺牲,可是很多时候却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公众对警察不信任,抱怨指责的很多;对警察工作不支持,旁观回避的也很多。这也许是少数警察败类破坏了警察形象所致,但大多数警察是正直敬业的,他们在保护社会的同时面对的却是公众的偏见、不信任,甚至恶意,必然会心情压抑,有挫折感、无能感,这对警察持续的积极工作会造成严重阻碍,使警察产生不作为的情绪。

(五)自我实现的需求

自我实现的需求是指个人希望充分发挥自己才干和潜力,达到个人理想全部实现的目的的需要。对这种需求的理解笔者认为更贴近现实的是对人生不同阶段目标的逐步实现的需求。就公安机关目前的政绩判定机制而言,还存在某些缺失,使许多奋斗在一线的警察奉献、付出的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信任,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获得成功升迁的途径的现状又进一步加重了警察的挫折感。这就很容易导致警察心理失衡或者有过激心理事件的发生,严重的将导致犯罪。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是由低层次到高层次逐级获得满足的,但是,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这五个层次的需求在人的一生中是同时存在并发生作用的,上文对警察各方面需求的分析正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警察在工作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存在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但这种状况因现实的原因,无法通过自身所拥有的正当权利获得改善。当这些需求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使警察的心理发生质变,促使犯罪动机的形成。

此外,有些人在成长中的一些特殊经历对他们的需求体系会产生特殊的影响,这些特殊的影响会增加他们的缺失感,这种缺失感会潜藏在他们的潜意识中。潜意识是人精神结构中最深层、最黑暗的部分,由力量原始冲动、本能欲望以及童年经验构成,弗洛伊德认为是冲动的、无道德性、反社会性、非理性的。2但其内容是人们平时意识不到的,可如果一旦被激发出来,会强有力地影响人们的行为。警察这种缺失感面对社会物欲横流的诱惑,强烈的犯罪动机很容易被诱发。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经常与社会阴暗面打交道、经常接受大量的消极信息,加上警察权力又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关注的焦点,千方百计换取警察手中的权利,警察必然面临更多的诱惑。因此,与一般人相比,其深层意识中的不健康需求,即潜意识需求,也会面临更多被诱发的机会。

一、知情权的基本性质

(一)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同时,知情权这一概念还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则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选择信息的自由。这两个层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当今时代后者的重要性则日渐明显。

(二)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人权。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1969年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着个人权利,它指出: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并且,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权利一样,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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