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有什么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53:37 190 人看过

《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按下列各项办理:

(一)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他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按保险业办理登记;

(二)开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政策法律等咨询业务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按咨询服务业办理登记;

(三)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按出版业办理登记;

(四)电影院(专业电影、录像放映队)、剧场、书场、游乐场、音乐茶室,以及对外营业的文化馆、俱乐部等,按文化艺术业办理登记;

(五)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企业,按交通运输业办理登记;

(六)邮电通信企业,按邮电业办理登记;

(七)机动车停车场,按服务业办理登记;

(八)其他营利性企业,分别按相应行业办理登记。

第三条已核准工商登记的企业,联合举办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按商业企业办理登记;三个月以下的,应在举办日的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非工商企业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四年六月十日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省国资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国资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办法依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3-06-09
    307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第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
    2023-04-23
    345人看过
  •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时效性:失效颁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40620失效日期:20020604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创造更宽松的经济环境,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第三条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区分资产类型,一律享受国民待遇。第四条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特许行业或者项目,必须取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的批准文件。特许行业或者项目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确定并公布。第五条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
    2023-06-08
    50人看过
  •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委托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闽工商企注[20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委托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登记(一)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该企业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企业;(二)厦门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各类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四)企业集团;(五)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市局直属机构登记的除外);(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三类经济鉴证类企业;(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各类企业。二、各区工商行政
    2023-06-08
    386人看过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0-1-20【实施日期】2000-1-20【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
    2023-04-22
    144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
    2023-06-10
    129人看过
  •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有何规定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投资、转让股权、改变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资或者合作期限、合并,分立、变更合同、章程或者清算等,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心”代表市外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转发并组织审理。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表和材料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手续或反驳应在21天内完成。第七条工商登记申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和注销工商登记,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第八条境外企业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承担经营管理承包、勘探、开发等业务,本市开发建设(含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务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承包工程登记证
    2023-05-07
    67人看过
  •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拟出台
    文汇报消息,上海将通过制定有关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5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主要规定了政策调控和政府责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鼓励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劳动力市场监管和特殊劳动关系规范等七个方面的内容。《规定(草案)》明确了政府在作出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等宏观决策时应当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为区、县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产业发展趋势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等情况,制定职业培训计划;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发展非全日制就业、自由职业、非正规就业、劳务派遣等
    2023-06-10
    443人看过
  •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023-06-11
    205人看过
  •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编号:河北省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建、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补充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理顺外商投资企业与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关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作伙伴原政府的主管部门。外商独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原则上由当地计委或者经企业同意后,由计委根据产品分类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服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1)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不干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企业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调动或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须经董事会批准;(2)为解决加薪、工资档案等问题,应企业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三)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和其他处理,(二)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
    2023-05-07
    297人看过
  • 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有什么内容
    证据规则的规定《刑诉》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
    2023-06-01
    123人看过
  • 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3月1日公布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施行。本《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其适用范围;企业的经营要求;企业使用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的规定;住所使用证明;集中登记手续;一址多照,即同一个非居住用房的住址可以用为两个以上不同企业的住所等内容。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经营要求)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
    2023-06-09
    488人看过
  • 最新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应勇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从业信息等。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现
    2023-12-12
    106人看过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套改多套”最高罚5万在不少地方,房屋“一套改多套”的现象屡禁不止,成为物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根据最新实施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一套改多套”现象,可以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时停水停电。针对“一套改多套”等乱象,若干规定有了较为强硬的措施。比如,对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时停止供水、供电;对存在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房屋,从7月1日起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若干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一套改多套”的,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违法行为,有制止、劝导、举报的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存在违法行为而没有立即制止或发现违法行
    2023-06-10
    162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全部内容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8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
    •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30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包括上海的财政部,物价局,审计等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管工作,只要是违反了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公民,就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交纳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负责征收工作。
    • 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什么内容?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第4条有什么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本市架空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8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