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当地工会,用人单位应当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如果雇主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2011年2月,郑某受雇于无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公司发布公告,声明:“郑某,包装车间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安排生产时拒绝服从公司的合理生产安排。。。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公司以违反公司安排为由解雇了郑,同时终止了劳动关系。“郑认为塑料制品公司的解雇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征求工会的意见,程序违法。该塑料制品公司认为其解雇是基于规章制度。解聘郑前,完成了公司全体员工的协商,解聘合法有效
劳动争议仲裁后,郑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制品公司为其非法处理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492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来,在审理过程中,郑某将经济赔偿金额改为47358.9元
在一审中,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塑料制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在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单方面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义务,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塑料制品公司被责令向郑支付经济赔偿47358.9元
塑料制品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对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要求的不同理解
一般认为,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律环境和法律程序。因此,提前告知工会原因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在这方面,该单位是否成立工会是不同的。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的雇主来说,更一致的理解是,《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被视为“法定的事先程序”。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前未事先告知工会原因的,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没有工会的雇主,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雇主不需要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雇主仍然需要履行提前通知工会的义务。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2.如果雇主不成立工会,它仍应履行终止劳动关系前通知工会的程序
一方面,对雇主解雇程序的限制,一方面可以确保劳动者的负就业权和工作环境的稳定,,它还可以敦促雇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劳动法》赋予的解雇权。3.雇主不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非法后果给予工会反对权,事实上,很多工会在收到雇主单方面解雇通知后,并没有就解雇发表意见,更不用说发表不同意见了。从思维逻辑和生活经验的惯性出发,雇主无需执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实际上,雇主也不愿意履行通知工会以便解雇的程序,因为法律只赋予工会知情权和监督非法解雇的权利,但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权仍在雇主。如果一次可能形成的辞退决定遭到工会的“阻挠”,还必须“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给雇主行使解雇权增加了许多障碍和麻烦
这种情况背后的原因可能很复杂,但不完善的法律规定无疑助长了火灾,即,上述法律规定未明确用人单位不履行或不履行通知工会义务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看,法律规则由假设、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缺少任何部分都会失去或减损法律规范的意义。《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只是缺少法律规则的制裁,法律的其他规定并没有对其进行补充。缺乏与行为后果相对应的法律制裁,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刚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起到声明的作用,也导致了实践中判断标准的不一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明确了单位诉讼的后果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在起诉前未纠正程序缺陷的,视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这些规则为已成立工会的雇主判断单方面解雇的合法性提供了统一的审判标准。虽然司法解释不包括没有工会的雇主解雇,但根据类似情况下类似待遇的原则,如果没有工会的雇主在起诉前仍然没有通知上级工会、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也应被视为非法终止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塑料制品公司在与郑先生终止劳动关系之前没有将原因告知当地工会,并且在之后的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纠正,因此,应该确定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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