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赔偿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7 03:50:13 415 人看过

在申请财政行政赔偿时,受害人需向财政局法规科提交赔偿申请书。若申请符合条件,财政部门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若处理不成,赔偿请求人在2个月期满后3个月内可提起诉讼。在财政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将依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财政法律裁判赔偿争议。若财政部门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需承担赔偿费用。

受害人在提出财政行政赔偿请求时,需要按照原则向财政局法规科提交赔偿申请书。

2、财政部门受理与处理。法规科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2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后3个月以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财政行政赔偿诉讼。

3、财政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财政相关法律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4、财政行政追偿。财政部门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财 政 部 门 处 理 赔 偿 申 请 的 时 间 限 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财政部门处理赔偿申请的时间限制是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受害人在提出财政行政赔偿请求时,需要向财政局法规科提交赔偿申请书。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2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财政行政赔偿诉讼。在财政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将依照财政相关法律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若财政部门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财政部门处理赔偿申请的时间限制是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023-04-24
    423人看过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侵权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这些机关就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同时向多家行政机关申请,显然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不容易实现权利,因此为了避免诉累,赔偿请求人可以从中任选一家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赔。有些时候行政机关会依法将部分权利授予一些组织,这些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这部分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如果造成侵权,由该组织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追究授权它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了如下的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
    2023-07-24
    385人看过
  • 行政机关赔偿方式
    第一条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第二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五)扣押的财产因民航行政机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六)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2023-06-06
    230人看过
  •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等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甲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又被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那么当他申请国家赔偿时,是否是由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如果是,那么是否可以说此两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那如果检察院是在批准逮捕以后,经审查,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甲释放,那赔偿问题如何解决,该由谁来赔偿应该由检察机关赔偿损失;两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一)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构成要件1.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行使国家职权。2.两个
    2023-07-24
    209人看过
  •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
    2023-04-24
    232人看过
  • 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形下,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海关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委托的海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于海关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一级海关的行政主体地位,因此不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而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经过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一、请求海关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来实现
    2023-03-03
    37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行政机关的回避制度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1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什么分类制度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按职位分类的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
    • 逮捕是行政机关的加强制度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17
      逮捕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什么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如何落实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30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