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不算共同财产。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一、企业年金有什么用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是偏债不偏股,明显侧重于固定收益投资和短期性金融资产投资,对长期性权益类金融工资投资偏弱,上限为30%,比社保基金的上限40%还低。而欧美国家企业年金投资于长期性权益类金融资产的比例一般为50%。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一年,也不符合企业年金投资长期化的要求。
“股权溢价之谜”理论发现,在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周期里,短期性的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工具的长期收益率远远低于股票等长期性工具的投资收益率。只有长期性的股票和其他权益类投资工具,在长期才有战胜通货膨胀、取得长期较高投资收益的可能。与此相反,看似安全的货币类和债券类资产的投资,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在长期不但不能战胜通货膨胀、保证企业年金投资的保值增值,反而有可能使企业年金面临贬值的风险。
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年金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五)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以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三、国企入股私企的性质
在我国,企业按工商登记上面的经济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那么作为股东的主体,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是都是可以作为股东的。
国有企业入股民营企业是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式之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在考虑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国有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搞好调查研究,针对投资对象展开全面的调查,针对行业趋势科学研判,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现投资收益最优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实力,实现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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