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因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国家予以赔偿的条件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致害的对象不是一般公民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中“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对造成受害人伤亡后果的赔偿义务。它既包括司法人员的直接行为也包括与直接行为关联的间接行为——受害人自伤自杀行为,至于受害人有罪无罪,其自伤自杀行为具体动机是被殴打折磨肉体和精神难以忍受还是因为犯罪羞愧害怕承担罪责,还是以死表明清白等,只要与司法人员的暴力行为有因果关系,都不影响国家对其死亡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上看,也有诸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形式。事实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也正是国家赔偿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赔偿诉讼又具有与民事诉讼相同的一面。因而,行政赔偿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刑讯逼供致王伤残,王某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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