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来源:作者:时间:2011/01/1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72号北京军区驻石部队: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军区联勤司令部关于驻冀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政府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省直社会保险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72号
北京军区驻石部队: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军区联勤司令部关于驻冀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政府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省直社会保险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军队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军区驻石家庄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用工)和1999年1月1日后退(离)休、退职的人员。
第三条具体参保方式,原则上由部队军、师(含独立团)级及其以上单位负责组织,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单位参加保险。驻地在石家庄以外的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保险,由师(含独立团)级及其以上单位负责组织,到驻地所属省辖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各参保单位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养老保险费缴纳,1999年单位缴费按地方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执行,即为单位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0%。2000年起与地方事业单位执行统一比例,即为单位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3%。个人缴费与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统一比例,即为个人工资总额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在单位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列支,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如有一方停止缴费,其停止缴费期间不予计算为职工缴费年限。
第八条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责任人实施处罚。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每超过一天,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从单位调出或自动辞职;
(二)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三)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判刑;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的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要相应降低,最后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调动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包括:
1、离休费;
2、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4、保留津贴、补贴;
5、职务津贴;
6、军队服务津贴;
7、燃料补贴;
8、劳模荣誉津贴;
9、教龄津贴;
10、护龄津贴;
11、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
12、护理费;
13、交通费;
14、丧葬费。
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退(离)休、退职条件或提前退(离)休条件,并按本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退(离)休、退职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在国家未出台的新办法以前,与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相同办法。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固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费率。军队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在石家庄市参加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结算表》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下拨结算表》,并于每月八日前按时报送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第十九条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定期稽核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等,督促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北京军区驻冀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后,退(离)休、退职人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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