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法》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是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其内容表现出了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政府的干预和介入成为《产品质量法》立法主要的指导思想,其主要体现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产品质量法》第3章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新的《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罚则两章做了较大的修改,修改之后这两章的内容更加丰满,操作性更强,各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更加明确。其主要特点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加大了法律制裁的力度。此外,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等权力的同时,增加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防止滥用权力的规定。这表现出立法者正是想通过强化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职权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正是以其立法宗旨为根本,在以上五个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
通过《产品质量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督工作质量、加大了监督力度、保障了监督效果。特别是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和制度通过《产品质量法》将其规范化、法律化,这促进和加强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产品质量法》的通过实施表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了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使了企业不断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加强了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及中国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是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状况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差,抽查合格率低,生产过程中的不良品损失严重,一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普遍;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在有的地方已成为区域性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提高了产品质量,其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强了政府权力的介入,制定了一整套监督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大了打击制假售假的力度。
(三)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对责任种类、责任形式、赔偿范围、求偿途径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规定。对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也进行了补充、修改,使其规范更加系统。关于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0条规定:售出产品不合格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47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纠纷解决办法。
(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
《产品质量法》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各地方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打假活动,销毁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调整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调整方法尤其是依靠政府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的法律调整模式即采用经济法的调整模式。这种政府权力的介入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当然我国对《产品质量法》采用经济法的调整模式而非民商法的调整模式,也是有其必然性的。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产品质量事关国家经济、百姓生活,而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普遍低下,产品质量问题已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已不仅仅是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政府权力必须介入,而不能仅依靠市场的作用。其次,我国缺乏行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缺乏自律,在暴力的驱使下制售大量直接危及百姓生命健康的伪劣产品,致使重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同时,我国消费者的权力意识淡薄,消费者遇到损害自身利益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往往不能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使受害人主张权力,限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有关责任者也只承担很轻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仅靠市场主体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强化政府权力的介入。
从某种意义上说《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理念的综合运用和体现。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这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它与社会个体利益有紧密联系,但又不同于社会个体利益,不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它也不同于国家政治利益,不能将国家政治利益等同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或将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是一种社会效益观,它不仅包括经济成果最大化,还包括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产品质量法》表现出的治理综合化的特点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性特征。此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明确了产品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协调结合起来,这种功能的社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协调法、发展法、融合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精神的法律。因此产品立法更多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和特征,就其部门法属性而言,整体上应属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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