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环保法第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利。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二、民事公益诉讼什么意思?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新环保法53条规定了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悉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法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以及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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