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的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
2、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需照章征税;但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除外)。
4、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1)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2)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3)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4)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5)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申请人(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包括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以及在国(境)内购房并长期居住的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2、申请人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3、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一律征税。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依法免征税款。
4、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包括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附件1);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1)在境内无职业人员可提供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进出境证件;
(2)外商常驻人员、外国专家、外国记者等有职业人员,除提供进出境证件外,还应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证件;
(3)外国留学生应提供进出境证件以及在国(境)内就读学校制发的学生证;
2、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部分对华侨和来自港、澳地区长期居住人员停止发放《暂住证》,的地区,海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2);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的办理程序:
1、常驻机构首次进境物品前应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常驻机构(非居民旅客)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自用物品)申请表,向主管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3、准予许可的,海关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进(出)境字样;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凭申请表、主管海关准予进(出)境的批注意见、相关单证到进出境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5、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
5、《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4]259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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