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7:01:30 149 人看过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传单等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服务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百货供应站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并无不当,但其夸大性广告语言,容易使消费者信以为真,此广告直接影响了它的销量,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不真实,领导作用为代理、发布,致使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广告公司和报社未能尽上述义务,故应与百货站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主观上,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要求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然为之,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具有虚假宣传性质,会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购买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分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度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客观上,广告经营者实施了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如果广告使得对象中相当部分人产生误解,该广告就视为已经使人产生误会,因此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理解,是以消费者的视角去关注的,而且,即便只是少数消费者,也是足以决定广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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