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42:58 460 人看过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划分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请示》(深环[1995]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和深圳市财政局199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深财企字[1991]17号、深环字[1991]051号)文中,明确了你市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划分。该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关于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按隶属关系划分规定的精神。

对于不能按照上述隶属关系划分的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和合资企业征收排污费的管理权限,同意你局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批、发放权限划分的意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环境保护部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问题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一段时期以来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指导。《通知》指出,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调整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月底、6月底将本地落实《调整通知》的进展、拟定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予以通报。针对《调整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知》作出了具体指导。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
    2023-04-24
    371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单位的污水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尚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能否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3]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根据以上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2023-06-06
    407人看过
  •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你厅《关于我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琼环资函字[199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92]21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排污费应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你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的做法是不妥的。请你们向省政府报告,并转达我局意见,取得省政府的支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办[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制度,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向水体排污的收费包括非超标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关于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关系及其适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
    2023-04-24
    173人看过
  •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最近一些地区就(89)财地字第1号文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的使用问题提出询问。经研究,现解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第十号令,即《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规定,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缴入当地地方财政。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原规定的使用方向不变,管理办法不变。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首先应利用本身的财力,确有不足,经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其交纳排污费的80%范围内给予补助。二、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及财政部、建设部1984年印发的《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严格排污收费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
    2023-06-06
    96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大型建设项目不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施工任务的,应按施工单位分别申报、核定排
    2023-06-06
    289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
    2023-06-06
    67人看过
  • 国家环保局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能源部:你部1992年2月20日能源安保〔1992〕158号“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文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一、我局正拟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征收污水排污费标准。二、向外环境排放的电厂间接冷却水,如确实没有增加其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则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范畴。三、我局已将你部来函中提出的问题函告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与吉林省电力局协商解决,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023-06-06
    415人看过
  •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环保气象[生效日期]:1999-03-16[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函[1999]24号[是否有效]:有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范围问题的请示》(宁环发[1999]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中,对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范围规定为:“----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因此,行政机关和驻军部队机关、营房不在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范围,但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范围应包括驻军部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2022-11-22
    394人看过
  •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起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新环治字[1991]148号《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生产、采暖、生活用锅炉烟尘排放应执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GB13271—91标准)。对超过该标准排放烟尘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烟尘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二、工业炉窑烟尘排放应执行《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对超过该标准排放烟尘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烟尘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三、工业炉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还应执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对超过该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四、工业炉窑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均超过相应标准
    2023-06-06
    499人看过
  •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又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此复
    2023-04-24
    490人看过
  •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污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你局《关于明确污水排污费等收费对象的请示》(陕价便字[97]第34号)收悉。经商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规定,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医院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因此,对医院应免征上属两项收费。
    2023-06-06
    41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制定城市规划测绘任务施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建规字〔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城市测量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目前执行的城市测量的资质标准包含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详见建设〔2001〕22号文)。考虑到城市勘测的性质和各省城市测量管理状况的差异,我部认为,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城市测量资质管理办法。特此函复。
    2023-06-10
    497人看过
  •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桂环办函(94)46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其中所称上一级机关是指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023-06-06
    462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有关部门能不能管管城市噪音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0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交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r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噪声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r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海事、渔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航空器、r机动船舶噪声实施监督管理。r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r工业
    • 关于各城市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服兵役是不分户口的,不管你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只要符合征兵的条件,都可以当兵。二,两者的区别在于: (1)优抚政策标准和退伍后的安置不一样,优抚金一般是当地农村或城镇的年人均收入,城镇的肯定要比农村的高一些。 (2)退伍后安置的问题,每个地方的政策也不一样,安当地政策为准
    • 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30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