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和小王是一对母女,家住湖南“幸福村”,都是土生土长的村里人。然而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组长却说,陈女士和小王没有资格参与补偿款分配。这是咋回事?
村里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分征地补偿款,合理吗?
陈女士和小王都出生在幸福村,户口从出生起就没有迁出过村。按理说,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母女两个不应该没有分配资格。
可是村民小组长说,村里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列明了两条关于“外嫁女”的特殊规定:“外嫁女”本人不得参加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户口落户在本组,只享受国家政策的相关待遇,不参与组上任何分配。
陈女士的丈夫,也就是小王的父亲王先生是外村人,是和陈女士结婚后才搬到村里的,“出嫁从夫”,所以陈女士属于“外嫁女”,小王属于“外嫁女”生育的子女。因此,母女二人都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不知道有没有其他朋友见到过这样的村规民约,又是否认可这样的村规民约呢?这样的分配方案真的合理合法吗?
一路告到省高院,法院作出判决:足额支付补偿款!
陈女士觉得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都在村里,是地地道道的村民,村里没道理不给自己和女儿分补偿款。和村里协商无果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能在法律的帮助下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女士的户口虽然一直在幸福村,可是她本人却在城里打工,而且用人单位还帮她买了社会保险,所以认定陈女士“不具备刘家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不享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上诉请求。
陈女士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省高院认为,虽然陈女士在外打工,也有用人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但是她的基本生活保障仍须依附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本身就是为了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和补偿,陈女士和她的女儿小王都是因为征地,永远丧失了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权,所以陈女士和小王应当享有其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的补偿。
另则,省高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规民约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因此,案涉村组制定分配方案时,作出“外嫁女以结婚证为准,一律不参加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户口落在本组,一律不参加组上任何分配”这样的规定,侵犯了陈某和小王等“外嫁女”及“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权利。
最终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涉案判决,要求案涉村组向陈女士和小王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即明拆迁律师希望大家通过这个案例能够明白,并不是嫁给了“村外人”,或者到村外打工,就意味着你拿不到村里的征地拆迁补偿了。参与所在村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外嫁女”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外嫁女”来说,在村组以“外嫁“为由剥夺你参与补偿分配的权利时,有效证明自己的成员身份资格非常重要。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员,咱们当然有权利参与村组利益的分配。
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外嫁女”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困惑,欢迎在下方留言,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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