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权威释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43:09 363 人看过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项目的质量状况最终决定于施工质量。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一般来讲,施工单位应当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一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二是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三是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四是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和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对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后的安全质量和效果负责,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因此,本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包括可以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0: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文章
  •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之六十九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一)危险物品的概念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等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做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1.易燃物品。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黄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
    2023-04-24
    159人看过
  •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之六十五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两种:处分和刑事责任。1.处分。对于本条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违法行为,只能处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的轻重,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处分的具体种类。2.刑事责任。因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国刑法虽然承认单位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在单位行为触犯刑律的场合都同时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的行政机关,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其
    2023-04-24
    459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释义】本条是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高度危险的作业,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怎样小心谨慎,由于机动车本身高速行驶和路况千变万化的特点,发生意外事故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可能是随时潜伏着的。我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在从事高速运输作业时,给他人造成损害,不管造成事故的责任是否在自己,都要承担
    2023-04-21
    209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释义】本条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的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小到行人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大到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即使是最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巨大的生命损失,比如不走人行横道,比如跨越交通隔离墩。因此也可以说,交通违法无小事,都应严格查处。但毕竟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造成的后果差异是很大的,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本条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五个种类,用以规范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防止各地在道路交通执法上各行其是的不规范作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
    2023-04-21
    294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释义】本条是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放置保险与安检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规定。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应当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行驶证、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流动性极强、情况瞬息万变的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实行现场即时监督和管理。机动车不按法律要求的去做,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等,就像一个不明身份的人闯入一个正在开会的会场,保
    2023-04-21
    478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国家规定收费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并接受国家委托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既然接受了国家的委托,就要承担义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检验费用,而不是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自行定价。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是所有上路机动车都必须要
    2023-04-21
    303人看过
换一批
#安全生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怎么释义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7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含义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四)指导和检查安全生
    •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含义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8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安全培训且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含义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救护确需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