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了侵权纠纷案件。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要求书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更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权利人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后,以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和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普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技术领域的权利要求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有关权利要求和专利审查文件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术语有特殊定义,以特殊定义为准
如果用上述方法无法阐明权利要求的含义,可以结合参考书等知名文献进行解释,教科书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第4条关于权利要求书中以功能或效果表示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所述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效实现方式,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说明书和附图所述的技术方案描述或附图,但未记录在权利要求中,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意见书放弃技术方案的,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人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时,不予支持,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人民法院裁定其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人民法院要求保护的技术不具备与人民法院要求保护的技术不完全相同的特征的,第八条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也应当属于与人民法院主张的技术权利不相同的技术权利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的目的裁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设计产品。要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设计的简要说明、设计的国际分类、产品的功能、,第十条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授权设计和被起诉的侵权设计的设计特点,对该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作出综合判断;设计特点主要由技术功能和材料决定,不应考虑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产品内部结构和其他特征。
以下情况通常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影响:
(I)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分是相对的(II)授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不同的设计特征与授权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相关,前提是被起诉的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差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相同;第十二条以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为零件制造其他产品的,应当认定二者具有相似性,人民法院裁定其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其他产品的,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组成部分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该产品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仅在其他产品中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如果被告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与合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采用专利方法取得的原产品为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作为进一步加工的行为上述原始产品获得后续产品,被指控侵权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技术特征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方法相同或者没有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现有技术方案中,被指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没有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指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指控侵权人实施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外观设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主张第一使用权的抗辩。
任何一项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已经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好了必要的制造和使用准备:(一)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完成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生产规模和利用现有生产规模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如果第一用户转让或允许他人实施专利申请日后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且被控侵权人声称在原范围内继续实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者外观设计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原企业一起转让或者继承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侵权人因侵权取得的利益,以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取得的利益为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属于其他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价值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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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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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1984.12(1992.09.04第一次修订、2000.08.25第二次修订)内容: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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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全文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5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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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4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