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强制措施保证能否起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8:31:10 397 人看过

第一,强制措施的期限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往往不能同步

尽管我们不赞成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但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客观因素造成难以预测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疾病,不能接受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病愈后强制措施时限已届满;宣告无罪的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抗诉或重新审判;强制措施期满,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复查后又决定撤消原决定,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规定中列举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情况;“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情况等等,都是使得强制措施与诉讼活动不能同步的因素。

第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强制措施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逃避侦查和审判;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人等可能进行妨碍查明案情的活动;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继续犯罪;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同时还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加强社会治安。强制措施虽有上述功能、作用,也受到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规范,但它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必须程序,不是没有强制措施才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等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然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肯定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了它是以保证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为目的。在保护人民方面,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也要保护人民的具体利益、眼前利益,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整体利益,也要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刑诉法对强制措施均明确规定了最长期限,如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等。强制措施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必须给予严格限制。根据立法原则,如果条件允许,对犯罪嫌疑人等不采取强制措施是符合刑诉法的立法精神的。

第四,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认可没有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规定了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所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是指两种做法,既然“释放”与“变更强制措施”不同,那么应理解为这一规定中,包含了释放后不再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对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强制措施固然可以不再使用,但诉讼程序并未完结,继续进行的诉讼程序,只能是在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完成。所以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推导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采取强制措施而审理案件的作法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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