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占有主导地位;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资本的联合比股东之间的联合更为重要。两种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又有不同的规定。但两者同属企业法人,法律地位相同,因此,两者之间可以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变更应符合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变化等原因而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募捐资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包括以下内容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二人以上,其中应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即达到500万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高于500万元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以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发起人身份制定公司章程,如果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名称应标明股份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公司住所。
此外,由于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因此,删除了原来并依法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缩小经营规模、减少注册资本等原因而要求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便更好地适应经营发展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一下条件:五十个以下股东;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万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高于三万元的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章的公司章程;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公司住所;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等。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接。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自己已不是原来的公司为由,拒不承担原来的债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细节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并且不应进行资产剥离(整体改制时,可能剥离一些非经营性资产)。
2、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前进行重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是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不要求进行评估,没有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特别强调的是,此种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作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不能根据评估值调账,否则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管理局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该怎么办?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注意:变更是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5、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6、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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