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7、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9、预备犯(刑法第22条)。
10、从犯(刑法第27条)。
1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1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一、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七)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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