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02:48 111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78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xx,男,1972年10月1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雍,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dash;8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委托代理人焦xx,被上诉人张xx委托代理人刘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7年4月6日,被告张xx向原告李xx出具欠条一份,欠李xx40000元整,5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张xx辩称是在原告胁迫下写的欠条。另查明,原告李xx在与被告张xx同居期间,趁被告睡觉时,偷拍其裸照,被告张xx于2008年12月5日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将照片及U盘归还被告。

原审法院院认为:原告李xx虽然持有被告张xx书写的欠条,但被告否认此事,辩称是在原告胁迫下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二人在同居期间,原告偷拍被告裸照并以裸照威胁被告还款的实际情况,该借条存在瑕疵,故原告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x对被告张xx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李xx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在2007年4月6日向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在2007年4月即给上诉人出具欠条。如果真系其在受胁迫时所书写,为何在其后直至一审开庭长达二年时间之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显然该欠条是在正常条件下,被上诉人自愿出具给上诉人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为其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欠款4万元及利息。

张xx答辩称,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借过钱。被上诉人是在胁迫下所签欠条。应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张xx在其与李xx同居期间向李xx出具欠条一张,李xx在此期间偷拍张xx裸照、张xx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清楚。李xx仅持张xx所书写欠条,认为张xx向其借款而主张归还,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因李xx偷拍张xx裸照事实存在,张xx辩称欠条系受胁迫所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故李xx向张xx主张权利,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审判员王庆喜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上诉人郑荣与被上诉人陈秀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荣,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谷旦镇党宋马村5组。委托代理人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荣,女,192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谷旦镇党宋马村马庄北街64号。委托代理人马谷玉,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谷旦镇党宋马村马庄北街64号。系被上诉人陈秀荣的儿子。上诉人郑荣与被上诉人陈秀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陈秀荣于2008年6月12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孟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郑荣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荣的委托代理人原虎臣、被上诉人陈秀荣的委托代理人马谷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陈秀荣丈夫马积奎因病于2007年10月19日至2007年
    2023-06-08
    89人看过
  • 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朱素芹、李武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代表人李愿义,任组长。委托代理人韩五松,汝州“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芹,女,1967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功,男,1964年3月29日生。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朱素芹、李武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汝经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
    2023-04-24
    452人看过
  • 张**诉李**名誉权纠纷案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名誉权纠纷案3、诉讼双方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办事处丰登乡西刘屯下村。委托代理人熊*峻,男1932年3月21日生,汉族,系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云南农大教工宿舍。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昭通市人,无业,住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职工宿舍。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远;审判员:李*娥;审判员:湛*洲。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泽;审判员:把*兰;代理审判员:龙*学。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
    2023-06-01
    91人看过
  • 李孟国与李继成等互易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孟国,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常兴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成,男,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广饶县花园乡卫生院退休工人,现住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凤,女,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人,现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曙光,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孟国因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孟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泉,被上诉人李继成、孙桂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
    2023-06-09
    479人看过
  • X报社与李会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12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报社。法定代表人王*集,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民(曾用名李-捷)。上诉人中国**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李*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参加了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组织的询问,被上诉人李*民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民在原审诉称,2005年2月3日中国**报社作了“商标300特别报道”,《回眸经典商标大案》一文中,“挑战恶意抢注的PDA风波”,用大量篇幅,蓄意捏造、歪曲事实,对我进行侮辱诽谤,把我说成为是一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虫”,而事实上我在200
    2023-05-05
    286人看过
  • 上诉人张改丽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丽,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山,系张改丽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天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张改丽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改丽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山、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天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改丽系被上诉人济源梨林桥头村委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发包的土地,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2005年之前,张改丽依法承包了济源梨林桥头村委一亩七分土地,2001年春节,张改丽与开封市兰考县三义寨乡孟东村村民李国双登记结婚。2005年9月,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在调整土地时,以张改丽已出嫁为由,
    2023-04-24
    72人看过
  • 李金妹诉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11号1997年9月22日,曹小妹去世,生前未立遗嘱。1998年11月26日,李四根也去世,生前也未立遗嘱。1997年12月8日,上海新桥实业公司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7280元,1999年2月13日,该公司又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7800元,同年4月1日,该公司再次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27991.0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3071.01元,均由李金妹从上海新桥实业公司领取。1999年6月16日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诉至法院称,祖母曹小妹于1997年9月去世,其父亲李四根于1998年10月去世。曹小妹有撤队补偿款43071.01元。由李金妹保存,现要求依法继承遭李金妹拒绝。故要求李金妹给付其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审审理中,依法追加李宝妹为原告,李宝妹诉称:李四根生前未抚养过母亲曹小妹,自己因条件有限也没
    2023-04-23
    266人看过
  • 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兰,男,1943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良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玉顺,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济兴,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玉文,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门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文兰在任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期间,于2002年5月28日与王门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李文兰承包小铁路西两个白土坑,每年向王门村委会交承包金2000元,用一年的工资暂交顶三年,三年后向王门村委会开始交2000元(现金)承包费,两个白
    2023-04-24
    274人看过
  • 上诉人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振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239号枫叶国际企业中心九楼。法定代表人:翟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亚,女,汉族,35岁。委托代理人:辛秋霞,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俊锋,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增军,被上诉人李振亚及其委托代理人辛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劳动报酬标准
    2023-06-05
    242人看过
  • 上诉人潘敏仙与被上诉人许富中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1-2717:02:40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浙绍知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敏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富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丽萍,绍兴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潘敏仙与被上诉人许富中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潘敏仙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许富中著作权的行为。二、上诉人潘敏仙支付被上诉人许富中人民币1.8万元,此款于2009年4月30日前付清。如上诉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上诉人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包括诉讼费)。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被上诉人许富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6元
    2023-06-08
    428人看过
  • 上诉人赵培志因与被上诉人赵培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东中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培志,男,(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培贞(曾用名赵培祥),男,(略)。上诉人赵培志因与被上诉人赵培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0)利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系前后邻关系。上诉人的房屋在前(南),并于2000年4月领取了利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筑用地使用证》。赵培贞的房屋在后(北),未领取土地使用证。1991年上诉人翻建房屋时,因被上诉人建在其宅基地东南端的小棚妨碍了上诉人施工,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7月,被上诉人因其西大门被雨水冲塌,便组织人员进行翻修,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新翻修的大门侵占了两家共有的夹道为由,阻
    2023-06-10
    92人看过
  • 上诉人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旭,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凤城路51弄6号405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无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祟明县建设公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沈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琮,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徐旭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5)虹民三(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旭原系本市周家嘴路1299弄42号1302室的权利人,2004年10月21日徐旭、上海无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间公司)与该房屋的购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日,徐旭与无间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徐旭确认经无间公司推介完成了涉案房屋的出售业务,并约定佣金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
    2023-06-09
    177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上诉人X印箱与上诉人X训义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X印箱,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训义,男,193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秀玉(系陈训义之妻),女,193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X玲(系陈训义之儿媳),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X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印箱因与上诉人陈训义、王秀玉、罗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印箱与陈训义、王秀玉、罗玲系东西邻居,陈印箱居东,陈训义家居西。自1964年以来,两家一直存在宅基纠纷,至今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书,虽经多方调解,但双方至今仍存在宅基边界纠纷。2008年2月份,王秀玉在自家堂屋东
    2023-06-08
    299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XX市XX局集资建房协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甲方:(※※局集资建房领导小组)乙方: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有关约定,※※局同意由职工自筹资金在※城区构建商品住宅楼10栋五层100户,单户面积约150m2。总造价1200万元,单户造价15万元。由局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集资建房的各项工作,为做好职工住宅楼的各项工作,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此资集资建房不是福利分房,房屋竣工后,按实际造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应该上诉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0
      上诉不是必经程序,而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谁都无权剥夺。 同样,上不上诉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同案其它被告不上诉是他的自由,法院不能以其不上诉就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依法到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院判决存在异议的,都可以进行上诉。
    • 有关与纠纷案借款人没换上保人能起诉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
      根据我国相关法法律规定,对于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起诉保证人。
    • 借贷纠纷与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如何(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流程)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9
      (一)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
    • 民事纠纷案一审后什么时间上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4
      民事纠纷一审后上诉,二审多长时间开庭是不确定的,要由承办法官根据具体工作安排来确定,到时自然会提前通知当事人的。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二审案件的审限有一个总的规定,即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