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农村居民,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服刑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律师补充:
无论是农村集体组织,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都存在着自治组织,前者表现为村民委员会,后者表现为社员大会。作为自治组织,对组织内部的事务可以按照法律和章程行使管理和决定权,这已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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