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2 06:08:53 140 人看过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票据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一规定表明,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条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n(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n(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n(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n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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