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应知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7 09:06:52 138 人看过

一、司法鉴定应知的注意事项

司法鉴定应知的注意事项有:

1.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形,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司法鉴定的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分为以下几种: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5.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等。

三、司法鉴定的鉴定费是多少

司法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n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n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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